jquery广告图片大图

灵山同城网

搜索
猜你喜欢
查看: 11083|回复: 3

[我爱爆料] 【辟谣】灵山一男子网上发布“灵山有三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谣言被查处!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1-29 11:3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钦州




   1月26日,一则新浪微博中出现“灵山有三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评论,引起社会关注。经灵山警方核实,该评论信息纯属谣言。随后,民警依法传唤谣言发布者苏某浩(男,20岁,灵山县三海街道人)到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经询问,苏某浩承认其为搏人眼球,自行编造发布了上述疫情谣言信息。目前,苏某浩已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有明显悔改表现,民警依法对其进行警告教育处理。

微信图片_20200129104757.jpg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请广大群众正确做好防护措施,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疫情信息以官方发布为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0-1-29 22:40: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钦州
上一次散播谣言的抓到了吗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0-1-29 22:43: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钦州
这件事的散播者抓到了吗
20200129_103139_1580309038725.jpg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0-1-29 22:45: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钦州
小编你为啥要删我的评论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